一、B股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北京时间)。深市逢每周六、日及国内和香港公众假期休市。沪市为双休日和上交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 交易单位:委托买卖及清算的价格以一股为准。深市B股买卖数额以一手即1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不足100股的零股可以卖出,但不可买进。沪市B股买卖数额一手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不足1000股的零股可以卖出,但不能买进。 交易价位:深圳B股交易以港币计价,价格的升降单位为0.01港元。每笔有效委托的接收范围在上一笔成交价的500个价倍(5.00港元)之内。新股上市当日的有效委托接收范围在上一笔成交价的1500个价位(15.00港元)之内,开盘时上一笔成交价取发行公司的发行价。沪市B股交易以美元计价,价格的升降单位为0.002美元。 交易方式:深市B股交易方式分为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 集中交易:指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集中市场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 对敲交易:深市指B股证券商在开市后至闭市前5分钟将其接受的同一种B股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后输入,经交易所的对敲交易系统确认后达成的交易。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证券商应及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有关情况,对敲交易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后,不可撤销。对敲交易的价格上限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二十个价位或当日最高价位孰高原则决定,下限亦以前一营业日收盘价减二十个价位或当日最底价位孰低原则决定。 沪市对敲交易规定: 1、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 2、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 3、证券商应及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有关情况,对敲交易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后,不可撤销。 4、对敲交易的价格上限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二十个价位或当日价位孰高原则决定,下限亦以前一营业日收盘价减二十个价位或当日最低价位孰低原则决定。 涨跌限制:与A股交易一样,B股交易也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除上市首日的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ST股票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每只证券涨跌限价的计算公式为:上一交易日收市价×(1±1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深市B股每天公布的每只证券收市价是该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若该只证券当日无成交,其收市价位为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沪市则以当日每只证券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市价。 T+3交收:B股的交收期为T+3,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在此之前,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和进行买入股票的转出托管。 T+0回转交易:B股可进行T+0回转交易。投资者委托买入的B股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可在当天(T+0)至T+3日交割前卖出所买入的全部或部分股票。 注:目前上交所A股股票、基金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B股和债券的开盘价以连续竞价的方式产生。 投资者委托买入时,须缴付股票价金及各项税费的100%保证金。卖出委托时,须持有足够股份。禁止买空卖空。
二、B股交易有哪些委托买卖方式 投资者开设B股帐户后即可委托券商代理其进行B股交易。证券商受理委托后,由其场内交易员将委托指令输入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系统,经系统撮合配对后,将成交数据传回券商,在T+3交收。 B股交易的委托方式有: 1、当面委托和电话委托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至证券商B股交易柜台,亲自填写委托单,即为当面委托。目前居住在境内的B股投资者或在境内有其指定代理人的投资者较多采用这种方式。 投资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通过电话、传真、电传等通讯方式向证券商下达买卖指令,一般称为电话委托。大多数B股投资者(包括个人、机构和各类基金)居住海外,进行B股交易时,较多采用长途通讯方式,将委托指令下达给境内券商,或通过B股海外代理商进行买卖。这些海外代理商一般也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传达交易指令。这类委托均属电话委托。 电话委托是B投委托常用的方式,因此,证券营业部电话录音(或传真件)保存至关重要,一般要求保留较长时间。 2、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按B股委托价格区分,B股委托可分为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 所谓限价委托,即投资者委托时,所有委托要素都已确定,包括品种、数量,买卖方向及价格等。券商只须按其指示,及时向交易所主机申报即可。按委托有效期限长短进行划分,限价委托又可分为当天有效、五天有效或有效直到取消(GOOD TILL CANCEL)。 市价委托,是投资者除价格外其他要素全部确定的委托方式,市价委托在国外较为常见。由于B股市场的投资者基本为海外投资者,所以他们下单时经常使用或参照国际市场上的一些报价方法,目前券商受理 市价委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证成交委托(Market Order) 这种委托要求在市场上以卖出价成交买单,以买入价成交卖单,原则上只要成交,价格不限,而且必须马上成交,作为券商,有义务以市场最有利价格为投资者成交。 (2)最低限量成交委托(ALL 0R Noting) 这种委托一般限定价格范围,主要是要求保证成交达到一最低限量,考虑到投资成本或投资组织问题,一些基金投资者经营要求委托须达到一定量才愿成交。一般券商应等到一定量的对应盘出现后才一笔挂入,保证其有量成交。 (3)小心作主委托(Careful Discretion) 这种委托一般是由于投资者一天内委托一笔数量较大的订单,为不影响市场,交由券商作主,由其在一天内以市场均价全部做成。这种委托对一些基金投资者而言,非常重要,是目前B股市场适用最多的一种市价委托方式,也是对券商要求较高的一种委托方式。一般情况下,券商须凭经验判断。在市场上分时间段,替投资者完成该项委托。
三、B投资者通过境内外券商买卖沪市B股操作上有何不同 按照不同的委托途径,境内外券商操作流程各不相同,以下分别阐述: (一)投资者通过境内券商委托买卖流程 1、接单:投资者在B股交易柜台获取一式两联的委托单后,详细填列股票名称、数量、价格、买卖、申报时间等,署名后与股东帐户卡、身份证件一起交给B股交易柜台接单员。 2、验单:接单员对股东身份以及所需的足额保证金检验无误后,接受委托,并递交报单员。 3、报单员在编制好委托编号(并列明在委托单上)后即报入场内,同时归还投资者底联。 4、回报成交:投资者若欲查询,撤销或改单时,可将底联交予报单员,报单员根据委托编号进行查询或修正。由于B股交易采有T+0回转方式,故成交回报可能直接影响下一笔委托。 5、清算:各B股营业柜台在T+3日与投资者进行清算交割。 (二)无特别席位的海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关系:选择资信好的境内券商建立B股买卖代理关系,与之签订协议后,将所需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待审核批准后,海外代理商即可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等获准后,即可开始进行B股代理买卖。 2、接单:按双方协议中商定,由双方指定的交易员进行委托买卖。境外交易员接海外投资者指令后,即用电话、传真或电传方式通知境内交易员,境内交易员在核准无误并留记录后即刻报入场内。 3、报单:境内交易员在报单入场时,同样需要编制申请编号,同时还须将境外券商的结算会员代码告知场内交易员。 4、回报成交:一旦场内有委托成交,必须即刻告知海外代理券商,以便通知其投资者。 5、核单:当日下午收市以后,即检查该券商所有成交情况,核对无误后,口头确认当日成交。 6、成交确认,境内券商与海外代理商明确佣金分成。 (三)有特别席位之境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关系:同(二) 2、建立特别席位关系:当境外代理商委托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量后一般会要求启用特别席位,即以境内券商的名义提出申请,席位实际使用者为海外券商,故称之特别席位。因此,两家公司就席位使用等问题将达成一新的协议。该协议签订及申请特别席位的报告经证交所批准后,该券商即可通过其特别席位,由其聘用的交易员进行报单、输单、核单等正常委托工作。 3、成交确认及佣金分成:当日下午本地券商收到结算公司清算数据后,即发出电传告之成交确认,佣金分成由双方商定。
四、何为B股对敲交易和回转交易 (一)对敲交易 对敲交易是指定的买方和指定的卖方以议价的方式,对相同的证券,以相同的价格和数量,经证券商撮合而产生的交易。对敲交易一般用于B股大宗的买卖委托。运用对敲交易,大宗的买卖能以同一价格成交,这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以对敲交易来处理大宗买卖,可以减少市场的价格波动。除此以外,对敲交易对于减少交收的对手方、简化清算程序、防范交收风险等均能起到较大作用。 由于对敲交易是以议价而非竞价的方式进行。目前交易所在对敲交易处理上有操作规定,例如上交所规定: 1、对敲交易的数量一般控制在5万股以上 2、对敲交易的价格一般控制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之间 3、对敲交易须由场内交易员填单申报,并由交易所场内监理人员根据上述原则确认之后方可成交。 深交所规定: 1、对敲交易仅限于股份托管在同一证券商处且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 2、每笔交易数量须达到50000股以上。 3、证券商应及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有关情况,对敲交易经交易所对敲交易系统接受后,不可撤销。 4、对敲交易的价格上限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加二十个价位或当日价位孰高原则决定,下限亦以前一营业日收盘价减二十个价位或当日最低价位孰低原则决定。 (二)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者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通性。目前深沪证券交易所B股均实行回转交易。在回转交易情况下,投资者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份:一部份是其已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份是其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做回转交易应注意下列情况: 1、如投资者没有库存股票余额,只能买进后卖出; 2、如投资者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能如数卖出该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毕再行卖出; 3、投资者一次卖出股票的总量等于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 4、投资者不同交易日买进卖出的股票只能分别清算,不能冲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别在其后第三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与交收。
五、B股配股权交易操作要点 1、自股权登记日后,在除权日前购入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的股票帐户将增加与新股配股率比例相等的配股权。 2、配股权只有在约定的配股权交易期内方能进行交易,配股权交易期一般为5~10个交易日。 3、持有配股权的投资者只有在规定的交款期内交纳相应的配股价款才能有相应的新股。 4、新股只能在规定的新股上市开始,方可转让。 配股权的理论价格=最后交易之收盘价格-除权报价 需要配股的投资者,则在股票除权后由收款银行按投资者开立股票帐户时在登记公司所留地址寄发通知,投资者填写后交给指定结算会员,并在最后缴款日前在帐户内准备好配股资金,由代理商在最后缴款日将配股款交收款银行。
六、B股除息和除权交易与A股有何异同 1、 除息交易 由于B股实行的是T+3的交收制度,因而它的除息交易操作方法有别于T+1制度下A股的操作方法。首先应弄清三个日期及其含义,它们是"最后交易日"、"除息交易日"和"股权登记日"。 三个日期中先要确定的是除息交易日。确定除息交易日是为了说明在该日以前买入或持有的股票为带息股票。其次是"最后交易日",弄清最后交易日是为了确定该日是带息股票交易的最后一天,并借此确定"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最后是"股权登记日"根据T+3交收制度,应该是最后交易日的第三个营业日,因为只有在这天,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才告完毕。 如某股票除息交易日为9月1日,其最后交易日则为8月31日,其股权登记日即在9月3日(以上日期均当作营业日来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营业日不同于自然日,例如,中国的营业日不等于是美国的营业日。这是因为上海B股是以美元来结算的,而美元现汇的收付由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处理。由于两国的节假日各有不同,因而营业日的计算必须要剔除两国的节假日,T+3的交收更准确地说是成交后剔除两国节假日的第三个营业日交收。根据上述实例,如9月3日为美国节假日,则股权登记日应退至9月4日,尽管9月3日上海证交所仍然开张营业,是营业日。 为保证新老投资者在除息交易前后享受同等权益,维持股价的连续性和公平性,需要在除息日对该股票的价格进行除息处理,经过除息处理的股价称为"除息报价"。除息报价的公式为: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 若自除息日后,该股票的市场价高于除息报价,则称之为填息;反之,则称之为贴息。 2、 除权交易 和除息交易一样,除权交易也需弄清三个日期,即最后交易日、除权交易日、股权登记日。由于这三个日期的计算方法和原理与除息交易相同,这里不再重复。但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与除息交易不尽相同,这里重点介绍除权报价的计算方法。 送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1+送股比例) 配股除权报价=(最后交易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的除权报价=(最后交易日之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送股比例) 除息与配股、送股同时进行的除权除息报价=(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配股价×配股比例)/(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经除权处理之后的价格称为除权报价。除权日后,如股价超过除权报价则称为填权;反之则称为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