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我市从7月1日抄见电量起调整电价,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水平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2分钱。此次电价调整,居民生活、农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即每千瓦时64分;工业、非工业、商业调高2.78分/千瓦时。
市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说,此次电价调整一方面因为近两年电煤和燃油价格持续大幅攀升,加上电厂脱硫成本增加,导致发电企业普遍出现亏损;另一方面是“十一五”期间为提高电网输配送能力,电网企业需增加巨额投资,增加了还本付息额的负担。提高电力价格适当补偿电力企业成本增支,有利于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
居民生活、农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峰谷时段用电分类原电价标准调整后电价标准高峰不满1千伏131.72 136.11
1-10千伏 130.14 134.53
35千伏及以上128.56 132.95平段不满1千伏84.46 87.24
1-10千伏 83.46 86.24
35千伏及以上82.46 85.24低谷不满1千伏43.72 45.11
1-10千伏 43.22 44.61
35千伏及以上42.72 4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