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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确保建立违规举报制度
2008-05-15 08:28:21 消息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于扬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应确保建立违规举报制度

    本报讯  为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中国证监会自今日起至5月23日,就所起草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对公司运行进行合规管理工作;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违规举报制度,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合规组织架构,制定和执行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其中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者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根据该《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及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则根据各自职责对其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应当体现倡导合规和惩罚违规的价值观念;建立违规举报制度,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规定》明确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合规总监,负责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报送证监会及证监局的有关申请材料和报告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规定》强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合规总监无合理理由未能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或者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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