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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股份定价须公众股东同意
2008-10-14 10:14:14 消息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敖晓波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晚,证监会公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从定价机制和批准程序两方面做了补充规定,要求股份发行价格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据介绍,两方面的内容包括,首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发行股票的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此外,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补充规定》就股份发行价格确定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上市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即发行价格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由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上述规定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则,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程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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